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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兒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
省教育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編辦 省國土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文化廳 省衛生廳
(2012年11月8日)
一、總則
(一)為全面提高全省幼兒園辦園水平,積極改善辦園條件,促進學齡前兒童健康成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需求,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二)本標準是幼兒園規劃、設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據,是對幼兒園評估和督導的基本標準。
(三)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幼兒園。各項辦園指標是我省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標準,已批準設立的幼兒園應創造條件逐步達到本標準。
(四)本標準將幼兒園建設用地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將各類園舍分為必備指標和選配指標,考慮到各地經濟條件和地域、城鄉差異,必備指標又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農村新建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不應低于一級指標,其園舍建筑面積不應低于必備指標中的一級指標,城鎮新建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不應低于二級指標,其園舍建筑面積不應低于必備指標中的二級指標。
(五)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若國家有新的規定和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
二、設置與規劃
(一)設置與規模。
1.幼兒園的設置應按照“因地制宜、規模適度、方便接送”的原則,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兒園布局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
幼兒園設點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遠離各種污染源的地段。
(2)應避開地震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河道、洪水溝口、輸氣管道、交通干道、高層建筑的陰影區及高壓輸變電線路、加油站等。
(3)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網吧、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及污水處理站、通訊發射塔(臺)等輻射污染源、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和危及兒童安全的場所毗鄰。
2.原則上城鎮每1萬人、農村平原地區每3000—6000人設置1所幼兒園。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區應配套建設1所幼兒園。3.幼兒園規模一般以6—18個班為宜,農村地區可設3個班的幼兒園。
(二)規劃設計。
1.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園舍、場地,有圍墻、大門和傳達(安保)室,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
2.幼兒園建筑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的規劃、消防、抗震、安全、環保、衛生等有關規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
三、建設標準
(一)建設用地標準。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園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戲場地和集中綠化用地。新建幼兒園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1.園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綠化帶、分班游戲場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戲場地宜集中設置,應包括活動器械場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區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化用地結合設置。室外共用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綠化用地應包括專用綠地和自然生物園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2平方米。
(二)園舍建筑組成。幼兒園園舍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廚房等生活用房組成。
1.活動及輔助用房包括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共用活動用房。幼兒班級活動用房應包括活動室、寢室、盥洗室、衛生間,盥洗室應相對獨立。有條件的幼兒園每個班級盡量做到成套設置,其中活動室與寢室也可合并設置。由中小學校舍改建暫不具備成套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其幼兒活動室、寢室與衛生間應毗鄰設置。
共用活動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動室。有條件的幼兒園可根據幼兒興趣和辦園特色設置圖書閱覽室、科學發現室、美工室、建構室等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室、教師辦公(教研)室、圖書資料室、玩教具及活動器械貯藏室、傳達(安保)室和教工廁所。
幼兒園必須設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廚房(主副食加工間、烹飪間、備餐間、主副食倉庫)及輔助用房(開水/消毒間、炊事員更衣室)。嚴禁將幼兒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園舍用房面積。農村幼兒園生均建筑面積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兒園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園舍建筑面積定額分別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條件的鄉鎮幼兒園可參照執行。幼兒園活動室使用面積應不低于45平方米,寢教合一的應按兩者面積之和的80%計算。
四、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幼兒園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和衛生標準,適應不同年齡兒童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兒童積極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兒童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小學化、成人化傾向。
(一)教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玩教具按照國家《幼兒園玩教具配備目錄》等有關要求配備。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依據本園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備的玩具必須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2.室外設施配備。幼兒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置活動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種植園地、飼養區等場地所需設施。沙池深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過0.3米,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適應,池中沙(不得使用工業用沙)、水應保持清潔衛生。活動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鉆、蕩、平衡、投擲等功能的運動器械,3歲以下兒童以配備單一功能運動器械為主。禁止使用全封閉的滑梯和通道。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室外活動場地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3.室內設施設備。
(1)活動室設施設備。教學區配備幼兒桌椅、電子琴(或電鋼琴)、黑板、鐘表、電視機、DVD(數字通用光盤)、錄音設備等。
活動區應配備足夠的玩教具及各類游戲活動材料,并根據季節變換、教育活動內容、幼兒發展水平等及時更新;有適合幼兒閱讀的圖書,人均5冊以上,復本不超過5冊,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櫥宜采用開放式,其大小、高度與幼兒人數、身高相適應。
生活區應配備保暖桶(應設鎖定裝置)、水杯柜、衣帽儲藏柜。每生配備1個杯子(無毒、不易碎、耐高溫),并有明顯區分標記。
幼兒桌椅應單人單椅,與幼兒身高相適應,使用環保材質,無尖銳棱角。
(2)寢室設施設備。配備供兒童午休的單層床,每生1床,小床長度應符合兒童身高要求,床間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兒園不得使用雙層床,現有幼兒園逐步取消雙層床。
(3)衛生間設施設備。與活動室配套設置的衛生間應包括盥洗室和廁所,并分間或分隔,通風良好,地面應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備與兒童的身高、數量相適應的梳洗鏡、洗手盆和防濺水龍頭。兒童每人1巾,毛巾之間要有合理間隔,并以安全方式懸掛。單獨設置的衛生間(幼兒廁所)應采用水沖式,其蹲位設置應注重安全,方便且滿足幼兒入廁需要,并配備流水洗手設施。
(4)多功能活動室:應具備藝術活動、體育活動、游戲活動、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并根據需要配備音響設備、電鋼琴(或電子琴)、舞蹈設施、桌椅等相應的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多媒體設備及鋼琴。
(二)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標準。
1.辦公設備:應配備用于辦公的桌椅、資料柜、儲物柜、電話等必要設備,應配有數量充足的供教師使用的教學用書、用具和圖書、資料,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5種,報刊雜志不少于5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3種。農村地區3個班幼兒園,教師專業用書不少于10本,報刊雜志不少于3種,其中學前教育雜志不少于2種。有條件的可配備辦公計算機、打印機、數碼相機等教育教學設備。
2.衛生保健設備:應配備保健箱、常見外用藥品及簡易外傷處理器械、消毒液、溫度計、手電筒、對數視力表等。
3.生活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幼兒寢室設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備。有就餐兒童的,應配備必要的食堂設施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并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要求。
4.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以配置幼兒接送車輛,但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要求,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規定。
5.按有關規定配齊安保防衛設施設備。
五、教職工配備要求
(一)幼兒園應依據有關規定,配備園長、專任教師、保育員、專(兼)職保健員、財會人員、專(兼)職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滿足幼兒園保教工作需要。其中,每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任教師和保育員。
(二)園長及專任教師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合格學歷和教師資格;園長須經過崗位培訓,持證上崗;保育員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學歷,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以上,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其他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傳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六、經費保障
(一)幼兒園舉辦者應為幼兒園保育和教育、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維修、擴建、設備設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保證幼兒園正常運轉。
(二)幼兒園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膳食費應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